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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,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,市住建局、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《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(试行)》,将于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。
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(以下简称维修资金)的管理,保障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,提高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,根据《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《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评价办法。
第三条 评价采取物业主管部门评价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。第三方机构评价可以结合年度审计一并进行。
第四条 评价对象包括县(市、区)物业主管部门、服务银行、维修组织单位、维修单位。
维修组织单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、社区居委会等。
维修单位包括参与维修资金使用活动的招标、施工、监理、造价、审计等企业或机构。
第五条 市对县(市、区)物业主管部门主要评价依法监督管理维修资金情况:
(一)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;
(三)归集完整、续交及时,保值增值高效;
(四)建立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,实现维修资金交存、使用表决、公示查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;
(三)按合同约定达到资金保值增值要求和提供其他服务;
(五)其他需评价的事项。
(一)熟悉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业务;
(二)按规定程序组织申请、使用维修资金;
(三)组织高效,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;
(四)协调有力,维修项目业主满意;
(五)资料档案完整、真实;
(六)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。
第八条 对维修单位主要评价诚信经营情况:
(一)依法登记、有固定办公场所、有提供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、信用较好;
(二)合同规范,严格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提供合格以上产品;
(三)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作业或监管,现场管理到位;
(四)业主单位和相关业主对服务满意;
(五)档案资料完整,后期服务较好;
(六)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。
第九条 维修单位下列行为列入负面清单:
第十条 市级不定期对各县(市、区)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。
县(市、区)每半年组织评价一次,重点对服务银行、维修组织单位和维修单位进行评价,其中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所占分值不得低于30%。
第十一条 开展年度审计工作。市级每年抽查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总维修项目的5%,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重点抽查;县(市、区)组织维修项目审计抽检比例不低于年度维修项目的30%。
第十二条 评价(审计)结果的运用:
(一)对县(市、区)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评价(审计)结果,纳入物业综合考核成绩,形成的审计、评价报告报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,对问题较多的县(市、区),加大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督查频次,直至问题解决。
(二)对服务银行的评价,县(市、区)进行排名,排名末位的原则上第二年不增加存款,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银行原则上启动退出程序。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,按合同约定直接解除合同;发生违法行为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(三)对维修组织单位的评价,维修组织单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,纳入企业信用评价;维修组织单位是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,评价结果通报给所在县(市、区),由县(市、区)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。
(四)维修单位的评价结果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示,评价优秀的推荐给维修组织单位优先选用,评价及格及以下的提醒维修组织单位慎重选用。
凡发生第九条情形之一的,直接列入维修单位“黑名单”并通报,五年内不得参与涉及维修资金的相关业务,将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息推送给相关主管部门,录入企业信用系统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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